綠建材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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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 ‧ 健康 ‧ 再生 ‧ 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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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 ‧ 健康 ‧ 再生 ‧ 高性能
  再生綠建材

再生綠建材

「再生綠建材」係指「利用回收材料,經過再製程序,所製造之建材產品,並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3R原則製成之建材。」

推動再生綠建材之目的,除了有效使用再生材料外,尚有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是必須確保建材之基本材料性能;其二是不得因為使用再生材料而造成二次污染或對人體健康有不良之影響。也就是說,再生綠建材應在兼顧性能、健康、生態等基本要求,以及在維持建材所需基本功能為前提下,提高使用回收材料之比率。

目前再生綠建材區分為三大類:

一、木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內部裝潢、地板、天花板、踢腳板、隔間板、門及各種木質傢俱等,以使用廢棄木材或製程木質邊料為主要製造材料。

圖    木質材料回收製再生綠建材




二、石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外牆、隔間牆、地磚、面磚、地板、屋頂材等,以使用廢棄混凝土材料、各種無害性之無機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原料,所生產製造之石質建材。此外回收混凝土磚石塊、廢玻璃、陶瓷廢料等,經適當篩分亦可製成建築用骨材粒料。

圖1    矽酸鈣板圖2    再生粒料


三、混合材質再生綠建材

利用各種產業或民生一般性廢棄物,如廢塑橡膠、廢玻璃、無機污泥等,經適當之調製,摻配木質、石質等營建廢棄物,以製造特定功能之建材或促進建材機能者,如纖維水泥板、再生橡膠地磚、輕質粒料、透水磚、輕質隔間磚、木材塑膠再生複合材等。 

圖3、圖4    高壓混凝土地磚、植草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與基準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中,主要為避免建材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衝擊,所以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個別說明,例如:再生材料種類、回收材料來源、再生材料摻配比率(重量百分比)、原料型態等,可供分類評定小組審查時之參考依據。而且再生綠建材產品之品質性能應符合我國相關之國家標準,安全性亦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所以必須進行相關性能試驗,以確保再生綠建材之功能性。主要以下列要項進行評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一、材料來源

再生綠建材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除回收材料以外之成分,皆不得為含氯高分子材料。

  1. 計入使用比率之回收材料來源應為國內所產出者。
  2. 廠內產生之廢棄物,如各種污染防治設施所回收之污泥、灰燼、經燒結後之廢料等,無通則中之限制性物質者,亦可計入為回收料比率,但應以乾重(扣除水分後)計算。產品製程各階段所產生之邊料(下腳料)返送於同一製程者,則不得計入為回收材料。

二、回收材料使用比率
  1. 依材料類別,再生綠建材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回收材料。
  2. 生產製程所添加之水泥或膠合劑等化學物質應低於一定比率。

三、產品個別要求

依再生綠建材之評定項目,透過廠商申請、文件查核、現場查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認證後,檢附報表文件說明製程及原料使用情形。再依原料與產品進出貨的記錄與廢棄物產生、清運情形,進行推算評定。

再生建材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以下之說明:
  1. 建材之種類。
  2. 建材之性能及所符合之標準,並檢附試驗報告書。
  3. 所使用之回收材料:
    • 回收材料來源及性質。
    • 回收材料使用量及佔原料比率。
    • 生產流程,並註明回收材料之使用單元。
  4. 其他由於回收材料之特殊性或建材之差異性,由主管機關或再生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認為有必要提出說明之事項。

四、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應依「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相關說明如下:

(一)

應符合「再生材料使用比率」之規定,並須接受現場查驗確認。

(二) 使用之再生材料,可參照所列舉之材料類別;其他未列舉但符合本評定基準中「材料來源」之規定者,亦得計為回收材料。

(三) 性能應符合綠建材通則「一般要求」第二款之規定;特殊要求部份,亦應提出符合之說明。

(四) 品質性能試驗項目中,若有部分項目不適用所沿用之標準,但無礙於該再生建材之用途者,得提出說明,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若尚無對應之國家標準而參照其它相關之標準或規範進行評定者,應依用途說明所具備之性能進行試驗,並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

(五) 尚未列於下表之再生綠建材,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依其類別、性質、使用用途與再生料之使用狀況,可準用下表之既有建材項目者,則可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參照該既有項目進行審查,品項名稱則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定之,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

(六) 試驗項目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無上述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再生綠建材種類繁多,可使用之回收料來源亦十分廣泛,隨著產業界技術之發展,及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陸續有各種優良之再生綠建材產出現於市場上,未來亦可新增納入為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範圍內。。 


表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建材項目可使用之回收材料回收材料 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及方法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備註說明
1.粒片板 particle boards廢棄木材或木材工廠產生之廢棄木料等90%以上參照CNS 221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重量應低於15%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2.中密度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 boards廢棄木材或木材工廠產生之廢棄木料等90 %以上參照CNS 9909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重量應低於15%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3.木製傢具及課桌椅 wooden furniture再生粒片板、再生中密度纖維板等,或自廢棄家具或課桌椅等所拆解回收之材料回收材料佔木質部份組成之60%以上參照CNS 1443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產品及零組件不得含有PVC成份應說明使用之塗料
4.

再生纖維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
Regenerated fiber cement
boards

廢棄混凝土材料、無害性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 %以上再生纖維水泥板參照CNS 14890、纖維水泥板參照CNS 3802、纖維強化水泥板參照CNS 13777等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所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50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5.高壓混凝土地磚 compressed concrete paving unit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如下: A級:20 %以上
B級:30 %以上
C級:50 %以上
參照CNS 1329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抗壓強度依據CNS 13295分級應說明適用等級
6.混凝土空心磚 hollow concrete block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如下: A級磚:20%以上
B級磚:30%以上
C級磚:50%以上
參照CNS 890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抗壓強度依據CNS 8905分級應說明適用等級
7.混凝土粒料 Concrete aggregate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之比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混凝土粒料參照CNS 124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但其中細粒料級配之篩分析若為CNS 1240第2.2.2與第2.2.3節之情形者,應說明篩分析結果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粒料為停留於標稱孔寬4.5mm之試驗篩者;細粒料為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而主要部份停留於標稱孔寬75µm試驗篩者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粗、細粒料或混合料)

8.瀝青鋪面粒料

 aggregate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回收材料之比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瀝青鋪面粒料參照粒料總類分別參照CNS 15305~1531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粒料為停留於標稱孔寬4.5mm之試驗篩者;細粒料為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而主要部份停留於標稱孔寬75µm試驗篩者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粗、細粒料或混合料)
9.陶瓷面磚 ceramic tile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依CNS 9737之區分,Ⅰa與Ⅰb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15%以上;Ⅱ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15%以上;Ⅲ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25%以上

參照CNS 9737及CNS 3299-1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依CNS 9737之分類規定,Ⅰa類為吸水率0.5%以下,Ⅰb 類為吸水率3.0%以下;Ⅱ類為吸水率10.0%以下者;Ⅲ類為吸水率50%以下者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等級
10.石膏板 gypsum boards使用後回收之石膏、工廠製程中無害性之石膏副產品。回收材料乾重應佔產品中石膏重量之比率50%以上參照CNS 4458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包括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強化石膏板、粉刷基層石膏板、裝飾石膏板等種類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11.普通磚 common brick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乾重比率40%以上(1種磚、2種磚、3種磚皆同)參照CNS 382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依CNS 382所訂吸水率及抗壓強度進行分級

應說明適用之等級
12.輕質混凝土嵌板 lightweight concrete panel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以上參照CNS 864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所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8 %。應說明水泥使用量
13.水硬性混合水泥 blended hydraulic cement廢棄高爐爐渣、高爐爐石粉、飛灰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40%以上參照CNS 1528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包括卜特蘭高爐爐渣水泥(IS型)及卜特蘭卜作嵐水泥(IP型)。各指定型別之混合水泥,其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5286第6節中對該型水泥適用性之規定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14.裝飾用珠狀粒料 granulated aggregate for decoration回收廢玻璃、陶瓷廢料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70%以上參照CNS 1240試驗方法試驗健度及有機不淨物含量表面平滑無銳角應說明不得作為混凝土粒料之用途
15.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permeable concrete paving block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以上參照CNS 1499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不得以燒結方式製造,水泥用量不得高於30%應說明水泥用量
16.橡膠鋪面材料Rubber paving material回收橡膠及各種高分子材料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80%以上參照CNS 12643之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性能準則

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含量應低於10%

g-max 200 g以下,HIC 1000以下

應說明性能符合情形及使用膠合劑總類與含量
17.合成石 synthetic stone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性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60%以上參照CNS 11317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膠合劑等化學添加物含量應低於8%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18.水泥瓦 concrete tile煤灰、爐石粉、再生粒料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25%以上參照CNS 46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並應具CNS 470之品質要求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40%應說明水泥用量
19.綠混凝土(R類) green concrete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粒料佔總粒料之比率(重量)20%以上抗壓強度依CNS1232之方法;氯離子滲透電量試驗依CNS14795之試驗方法。

28天抗壓強度大於210kgf/cm2,
56天氯離子滲透電量小於2000庫倫。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及性能符合情形

18.綠混凝土(G類) green concrete爐石粉、飛灰及其他符合CNS3036之卜作嵐攙和物等。卜作嵐材料佔膠結材料(包含水泥和添加之卜作嵐材料之總重量)之40%以上。
18.綠混凝土(H類) green concrete爐石粉、飛灰及其他符合CNS3036之卜作嵐攙和物等。卜作嵐材料佔膠結材料(包含水泥和添加之卜作嵐材料之總重量)之50%以上。

高性能綠混凝土為56天抗壓強度大於420kgf/cm2,
56天氯離子滲透電量小於2000庫倫。

20.輕質發泡混凝土磚
Lightweight Aerated Concrete Block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60%以上參照CNS 1348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依CNS 13480對於種類與品質性能之規定分類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21.磨石子板、磨石子地磚
Terrazzo blocks and terrazzo tile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 %以上參照CNS 3803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磨石子板、磨石子地磚之種類參照CNS 3803依用途區分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22.木材-塑膠之再生複合材Wood-plastic recycled composite

回收之塑膠、廢木材等。回收材料應佔總重量之50%以上 參照CNS 1573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回收材料之認定及回收料含有率區分依CNS 15730之規定。

木質材料應佔總重量之40%以上

應說明回收料含有率區分及木質材料之比例

23.塑膠地磚
Plastic floor

回收之塑膠材料。回收塑膠材佔總塑膠材之30%以上

參照CNS 8907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除回收材料外不得含有含氯高分子物質應說明除回收材料外之塑膠材料皆無含氯高分子物質

24.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

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參照CNS 1482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依CNS 14826對於種類與性能之規定,以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與熱傳導係數應符合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25.建築用隔熱材料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for building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回收橡膠、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30%以上

參照CNS 996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依CNS 9960依基材之分類與對應性能之規定。

於23℃之熱傳導係數應在0.065 W/m‧K 以下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及熱傳導係數

26.屋頂隔熱磚

Roof paving of thermal resistance

回收木材、橡膠、不含氯高分子材料,及各種無害性製程廢料等除水泥外之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依據CNS 13295測試抗壓強度及抗彎強度,並依據CNS 7333測試熱傳導係數

抗壓強度應在90㎏f/cm2以上,抗彎強度30㎏f/ cm2以上;熱傳導係數應低於0.2W/m‧K

內含木質粒料時含水率應小於16%
應說明使用 之材料及性能符合情形

27.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ontrol Low Strength Material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安定化鋼碴、旋轉窯碴、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除水泥外之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03377章V7.0品質項目之規定符合CNS草制1040178品質試驗之規定

1.落沉時間24小時內

2.28天抗壓強度90 kgf/cm2以下

3.200ºC高溫及2 MPa高壓下3小時養護,無表面破裂現象
依施工綱要規範之性質要求並應說明符合情形

註:本表中《可使用之回收材料》僅為舉例,其它各種回收材料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者亦皆可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