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材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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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 ‧ 健康 ‧ 再生 ‧ 高性能
綠建材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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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 ‧ 健康 ‧ 再生 ‧ 高性能
  通則說明

綠建材通則說明

一、一般要求之說明

通則中「一般要求」部份,應依「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出具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處分之證明文件及產品標準規範之證明文件。由於綠建材不僅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品質與性能外,更積極要求生產者遵守國家基本的工安環保法令,此不僅是為綠建材生產者之企業形象考量,更因生產環境對建材品質穩定性及安全性具重要影響。

由於建材產品種類繁多且科技日新月異,隨時皆有新材料發明問世,可能因國內尚無國家標準,或標準、規範中的性能試驗項目中有部份不適用的情形。權宜之策為提出其所符合之國際規格標準以供查驗,但未來若國家標準經制定後,則仍應以符合國家標準為準,本手冊中之國家標準(CNS等)或國際標準(ISO等),均以最新版本為準。

有關綠建材通則評定要項與基準之一般要求(二)所提標準規範之證明文件,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其認定方式另需參考: 

  1.  政府部門出具認證期限內之性能證明文件。如: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2.  國內政府部門頒發之標章,符合一年內期限所檢附國家標準規定產品功能之檢驗報告。如:正字標記產品檢驗報告。

若無「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可出具試驗報告書,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對於綠建材之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者,如產品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為應檢驗項目之建材,應提供商品之驗證證明文件,如「木質建材」、「耐燃建材」、「裝修用塗料」等


二、限制物質之說明

通則中之「限制物質」部份,係排除部分近年大量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表3-2),如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因此,擬申請綠建材標章的申請人應瞭解綠建材的精神,改變過去以經濟效益為本位的思維,融入地球永續、人本健康理念,不採用危害環境的生產方式、不添加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提昇產業競爭。

第(一)項重金屬部份,目前是採行政院環保署所制定的「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方法判定(圖3-3),檢出值不得超過表3-1之規定。此方法為國內外行之已久,且國內許多檢測試驗機構皆具備檢測能力,但由於建材不僅應考量廢棄時可能對環境造成之影響,在施工、使用階段與人體之接觸更為頻繁,其安全性考量應遠較「廢棄物」為高,故採環保署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判定標準為更嚴格之限制。

第(二)項不得含有石綿成份之規定,係鑑於石綿對人體肺部呼吸功能的潛在危險性已為醫學界所公認,故國際上許多國家對石綿皆已立法禁用(石綿檢測設備如圖3-2所示)。至於完全以木材、竹材等天然纖維建材或液態建材、鋁門窗、金屬門窗、玻璃,其完全不含有石綿成份之可能性者,得採書面聲明「不含石綿」的方式為之。

第(三)項關於放射線之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附錄十二),對於使用於建築材料之放射線有效劑量規定。「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建材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達主管機關公告納管範圍,其建材表面○.一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每小時超過○.二微西弗者(不含背景值),應實施活度濃度分析;其活度濃度指數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一規定(建材天然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指數與使用範圍)。非鋼鐵類建材主要材料或構件不含礦物、爐灰、石質、陶瓷類等物質,且材料組成無放射線之虞者,得採書面聲明方式辦理。

第(八)項「室內裝修建材應進行甲醛及TVOC逸散檢測」之規定,用以確保居住者室內環境健康的基本性能。但產品的成分均明顯不產生逸散,或透水鋪面等明顯使用於戶外之建材,經評定專業機構之分類評定小組審查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限制物質相關之試驗報告書

限制物質第(一)、(二)、(三)、(六)及第(八)項,均應檢附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且在有效期間內的試驗報告書;第(四)、(五)項,得採書面聲明方式為之,並須檢附添加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SDS)供查核,且廠商應自負聲明屬實之法律責任。

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

此外,綠建材標章於核發後尚有查核機制,以確認標章有效期間內所生產之產品皆符合要求。業者須藉由生產過程中嚴格品管,確保每批產品都達到綠建材標章要求,所以符合綠建材通則是取得標章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