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矽酸鈣板 | 圖2 再生粒料 |
圖3、圖4 高壓混凝土地磚、植草磚 |
再生綠建材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除回收材料以外之成分,皆不得為含氯高分子材料。
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應依「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相關說明如下:
(一)
應符合「再生材料使用比率」之規定,並須接受現場查驗確認。
(二) 使用之再生材料,可參照所列舉之材料類別;其他未列舉但符合本評定基準中「材料來源」之規定者,亦得計為回收材料。
(三) 性能應符合綠建材通則「一般要求」第二款之規定;特殊要求部份,亦應提出符合之說明。
(四) 品質性能試驗項目中,若有部分項目不適用所沿用之標準,但無礙於該再生建材之用途者,得提出說明,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若尚無對應之國家標準而參照其它相關之標準或規範進行評定者,應依用途說明所具備之性能進行試驗,並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
(五) 尚未列於下表之再生綠建材,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依其類別、性質、使用用途與再生料之使用狀況,可準用下表之既有建材項目者,則可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參照該既有項目進行審查,品項名稱則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定之,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
(六) 試驗項目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無上述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再生綠建材種類繁多,可使用之回收料來源亦十分廣泛,隨著產業界技術之發展,及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陸續有各種優良之再生綠建材產出現於市場上,未來亦可新增納入為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範圍內。。
建材項目 | 可使用之回收材料 | 回收材料 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 | 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及方法 | 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 | 備註說明 |
1.粒片板 particle boards | 廢棄木材或木材工廠產生之廢棄木料等 | 90%以上 | 參照CNS 221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重量應低於15% | 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
2.中密度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 boards | 廢棄木材或木材工廠產生之廢棄木料等 | 90 %以上 | 參照CNS 9909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重量應低於15% | 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
3.木製傢具及課桌椅 wooden furniture | 再生粒片板、再生中密度纖維板等,或自廢棄家具或課桌椅等所拆解回收之材料 | 回收材料佔木質部份組成之60%以上 | 參照CNS 1443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產品及零組件不得含有PVC成份 | 應說明使用之塗料 |
4. 再生纖維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 | 廢棄混凝土材料、無害性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 %以上 | 再生纖維水泥板參照CNS 14890、纖維水泥板參照CNS 3802、纖維強化水泥板參照CNS 13777等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所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50 %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
5.高壓混凝土地磚 compressed concrete paving unit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如下: A級:20 %以上 B級:30 %以上 C級:50 %以上 | 參照CNS 1329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抗壓強度依據CNS 13295分級 | 應說明適用等級 |
6.混凝土空心磚 hollow concrete block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如下: A級磚:20%以上 B級磚:30%以上 C級磚:50%以上 | 參照CNS 890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抗壓強度依據CNS 8905分級 | 應說明適用等級 |
7.混凝土粒料 Concrete aggregate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之比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 混凝土粒料參照CNS 124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但其中細粒料級配之篩分析若為CNS 1240第2.2.2與第2.2.3節之情形者,應說明篩分析結果 | 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粒料為停留於標稱孔寬4.5mm之試驗篩者;細粒料為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而主要部份停留於標稱孔寬75µm試驗篩者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粗、細粒料或混合料) |
8.瀝青鋪面粒料 aggregate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之比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 瀝青鋪面粒料參照粒料總類分別參照CNS 15305~1531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粒料為停留於標稱孔寬4.5mm之試驗篩者;細粒料為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而主要部份停留於標稱孔寬75µm試驗篩者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粗、細粒料或混合料) |
9.陶瓷面磚 ceramic tile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依CNS 9737之區分,Ⅰa與Ⅰb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15%以上;Ⅱ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15%以上;Ⅲ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25%以上 | 參照CNS 9737及CNS 3299-1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依CNS 9737之分類規定,Ⅰa類為吸水率0.5%以下,Ⅰb 類為吸水率3.0%以下;Ⅱ類為吸水率10.0%以下者;Ⅲ類為吸水率50%以下者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等級 |
10.石膏板 gypsum boards | 使用後回收之石膏、工廠製程中無害性之石膏副產品。 | 回收材料乾重應佔產品中石膏重量之比率50%以上 | 參照CNS 4458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包括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強化石膏板、粉刷基層石膏板、裝飾石膏板等種類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
11.普通磚 common brick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乾重比率40%以上(1種磚、2種磚、3種磚皆同) | 參照CNS 382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依CNS 382所訂吸水率及抗壓強度進行分級 | 應說明適用之等級 |
12.輕質混凝土嵌板 lightweight concrete panel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以上 | 參照CNS 864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所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8 %。 | 應說明水泥使用量 |
13.水硬性混合水泥 blended hydraulic cement | 廢棄高爐爐渣、高爐爐石粉、飛灰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40%以上 | 參照CNS 1528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包括卜特蘭高爐爐渣水泥(IS型)及卜特蘭卜作嵐水泥(IP型)。各指定型別之混合水泥,其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5286第6節中對該型水泥適用性之規定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
14.裝飾用珠狀粒料 granulated aggregate for decoration | 回收廢玻璃、陶瓷廢料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70%以上 | 參照CNS 1240試驗方法試驗健度及有機不淨物含量 | 表面平滑無銳角 | 應說明不得作為混凝土粒料之用途 |
15.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permeable concrete paving block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以上 | 參照CNS 1499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不得以燒結方式製造,水泥用量不得高於30% | 應說明水泥用量 |
16.橡膠鋪面材料Rubber paving material | 回收橡膠及各種高分子材料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80%以上 | 參照CNS 12643之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性能準則 | 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含量應低於10% g-max 200 g以下,HIC 1000以下 | 應說明性能符合情形及使用膠合劑總類與含量 |
17.合成石 synthetic stone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性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60%以上 | 參照CNS 11317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膠合劑等化學添加物含量應低於8% | 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
18.水泥瓦 concrete tile | 煤灰、爐石粉、再生粒料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25%以上 | 參照CNS 46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並應具CNS 470之品質要求 | 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40% | 應說明水泥用量 |
19.綠混凝土(R類) green concrete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粒料佔總粒料之比率(重量)20%以上 | 抗壓強度依CNS1232之方法;氯離子滲透電量試驗依CNS14795之試驗方法。 | 28天抗壓強度大於210kgf/cm2,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及性能符合情形 |
18.綠混凝土(G類) green concrete | 爐石粉、飛灰及其他符合CNS3036之卜作嵐攙和物等。 | 卜作嵐材料佔膠結材料(包含水泥和添加之卜作嵐材料之總重量)之40%以上。 | |||
18.綠混凝土(H類) green concrete | 爐石粉、飛灰及其他符合CNS3036之卜作嵐攙和物等。 | 卜作嵐材料佔膠結材料(包含水泥和添加之卜作嵐材料之總重量)之50%以上。 | 高性能綠混凝土為56天抗壓強度大於420kgf/cm2, | ||
20.輕質發泡混凝土磚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60%以上 | 參照CNS 1348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依CNS 13480對於種類與品質性能之規定分類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
21.磨石子板、磨石子地磚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 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 %以上 | 參照CNS 3803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磨石子板、磨石子地磚之種類參照CNS 3803依用途區分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
22.木材-塑膠之再生複合材Wood-plastic recycled composite | 回收之塑膠、廢木材等。 | 回收材料應佔總重量之50%以上 | 參照CNS 1573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回收材料之認定及回收料含有率區分依CNS 15730之規定。 木質材料應佔總重量之40%以上 | 應說明回收料含有率區分及木質材料之比例 |
23.塑膠地磚 | 回收之塑膠材料。 | 回收塑膠材佔總塑膠材之30%以上 | 參照CNS 8907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除回收材料外不得含有含氯高分子物質 | 應說明除回收材料外之塑膠材料皆無含氯高分子物質 |
24.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 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 參照CNS 1482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依CNS 14826對於種類與性能之規定,以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與熱傳導係數應符合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
25.建築用隔熱材料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for buildings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回收橡膠、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 |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30%以上 | 參照CNS 996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 依CNS 9960依基材之分類與對應性能之規定。 於23℃之熱傳導係數應在0.065 W/m‧K 以下 |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及熱傳導係數 |
26.屋頂隔熱磚 Roof paving of thermal resistance | 回收木材、橡膠、不含氯高分子材料,及各種無害性製程廢料等 | 除水泥外之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 依據CNS 13295測試抗壓強度及抗彎強度,並依據CNS 7333測試熱傳導係數 | 抗壓強度應在90㎏f/cm2以上,抗彎強度30㎏f/ cm2以上;熱傳導係數應低於0.2W/m‧K 內含木質粒料時含水率應小於16% | 應說明使用 之材料及性能符合情形 |
27.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ontrol Low Strength Material |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安定化鋼碴、旋轉窯碴、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 | 除水泥外之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 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03377章V7.0品質項目之規定符合CNS草制1040178品質試驗之規定 | 1.落沉時間24小時內 2.28天抗壓強度90 kgf/cm2以下 3.200ºC高溫及2 MPa高壓下3小時養護,無表面破裂現象 | 依施工綱要規範之性質要求並應說明符合情形 |
註:本表中《可使用之回收材料》僅為舉例,其它各種回收材料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者亦皆可納入。